反诉被告无需采取行动。针对合法当事人提出的反诉对于法律上可能的目的是必要且适当的。 该问题与拟议行动的优点相混淆,将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分析(继续进行的可能性,满足该任务的必要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发生处方或过期。适用的规则是现行《民法典》第 206 条第 3 款的规定,并在同一法律文凭第 2,028 条中规定。 而时效或时效期的开始仅发生在上述守则生效之后,即 2003 年 1 月。反诉于 2004 年 6 月 4 日提出,提出日期早于预见的日期,因此,在时效或有效期未涵盖的期限内。 因此,仍然需要对优点进行分析。
从案卷中可以看出反诉提交
人和反诉共同被告和于签署了一份特许经营协议,前者授予后者使用系统的权利,并于在不稳定的基础上,该品牌还专门在所描述和选择的领土内运营(特许经营协议,第 条)。该合同规定的有效期为 香港电话号码表 五年,因此有效期至 。反过来,由于该合同,活动开始了,但结束日期尚未正式确定(因为该合同尚未正式确定)。(合同规定的合同期限结束日期)正式终止。 尽管原告和被告认为从签订合同到结束期间不存在对合同规定的义务的不尊重,但活动还是以这种方式展开。
从记录中可以看出只有在反诉
提交人发出旨在表明对延续合同缺乏兴趣的通知后,反诉被告才通过反通知正式表达了自己对合同的不满或不满。归因于不遵守合同导致据称缺乏维持合同条款的兴趣。 所谓 AO 列表 正式,是指就涉嫌违约行为向另一方进行明确、不容置疑的沟通,意图通过其行使权利甚至导致违约,并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期限已届满,任何一方均未对另一方的行为提出正式抗议。另一方面,考虑到记录中包含的陈述,毫无疑问,双方都缺乏维持合同的兴趣,双方都打算终止合同,即使他们对终止的具体条款和后果存在分歧。